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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保法出臺要有責任的執行

            點擊次數:5245 更新時間:2014-05-29

               政府責任缺陷和不足,是環境破壞的原因其一。環境缺陷體現在“重經濟,輕環境”、“重權力,輕義務”。

                 修訂《環保法》促進美麗生態文明建設,闡述了各方面治理和保護的義務和責任。

            職能部門責任

            提到職能部門,我們要明確一個問題,在環境方面,政府起什么作用.環保法六條二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管轄范圍內的環境質量指數負責任。

            地方政府發展經濟、社會發展里是一個中堅力量,在保護環境里也是主導力量,環境保護問題的主要機制和作用在政府身上,環保法增加了職能部門責任,讓職能部門負責,設立了目標評價制和考核制度,政府在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中起更大作用。特別指出,這里規定的是“政府”責任,而不是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責任,這是對當前只把環境問題推給環保部門,弱化環境保護力度,以及監管責任分割,導致出現一系列問題的糾偏。 應當將規劃、標準、監管,以及具體稅收優惠等一系列措施上升為政府的共同目標,而不僅僅由環境職能部門擔負的。

            “環境的公共產品性質決定了在某種程度上,*用市場手段來調節是可能失靈的,因此政府應在很大程度上承擔這個責任。”在她看來,新法總則里六條對責任的規定是有幾個層面的,總體是所有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義務,具體來說,地方人民政府、企業、公民都有責任,因此新法首先體現的是共同治理。

            “政府也應起到不容置疑的作用”,袁杰說,我們國家地域遼闊,各地情況不同,因此地方政府應當對本地區的環境質量負總責,所以六條二款才有這樣的規定。當然,中央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也要做大量的工作,這在法律里也是有明確規定的。

            在政府對環境質量負總責的要求之下,新法具體規定了兩方面的政府責任。楊偉東認為,一是帶有監管性,或者說預防性、保護性的責任;二是責任追究方面,也就是法律責任。

            這兩個方面構成了前面提到的政府應該對本行政區域環境質量負責之下的兩個下位性責任。責任不是抽象的,應當轉化為一系列具體明確的職責。

            責任怎么細化?

            華能集團副總胡建民在接受人大新聞局組織的環保法修改聯合采訪時表示,國家新排放標準公布后,華能一直在按照新排放標準對設備改造升級,三年來已經投入100多億元脫硫、脫硝,2014年還要下達100億元資金投入。

            除了新標準外,日前,國務院正在研究加快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地2020年以前30萬千瓦以上的燃煤機組加快清潔化改造工作,新法規定政府要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這些都需要企業投入大量的資金。

            污染治理是要花錢的,技術的開發、設備的購置及運營都需要很大成本。

            據獲悉,國家為鼓勵電廠安裝的設備正常運行,進行專門價格補貼,脫硫、脫硝電價,現在每度電可以補到2分7厘,這對企業是很大的刺激。新法規定了政府應保障環保財政資金的投入十分必要。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汪勁也贊同在環境保護領域,政府要加大財政投入,他認為這不是一句空話,環境執法也是要有成本的。新法中,資金的準備和未來的投入是重大問題,不僅是企事業單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財政投入上如果沒有跟上,執法力度能否跟上,這是要考慮的。

            此外,楊偉東認為,對法律的宣傳、教育、普及也構成政府責任的組成部分,這些在總則當中都有所體現。再有,十三條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經濟社會發展一定要與環境相適應。新法中提到政府環境責任,不能單純就環保談環保,而是要把環境保護放在更宏觀的視野當中。

            政府的責任還包括要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不單是環境主管部門,還有規劃和其他部門,也包括公眾參與。一開始規劃就考慮環境因素,這是政府的責任。

            不履責如何追究?

            政府如果沒有盡到責任,該如何追究?政府不作為、濫作為帶來的責任追究問題該如何落實?

            楊偉東認為有3個方面:

            其一,新法規定國家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考核結果要向社會公開,地方政府同時接受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

            將環境納入考評,這改變過去只注重經濟指標的觀點,同時結果向社會公開,隱含對政府的考評應當有環保內容,這是重要法律依據。

            反思以前的目標考評、考評的內容,環境保護的比重是否太輕?按照生態文明建設提高到五位一體的高度,少應該占比五分之一,如果再當前嚴峻的環境形勢,占比應該更大些。下一步,特別是地方性法規制定中,應將考評更具體化,環保比重設置得更合理。再有,一個地方環境的好壞,不光是上級列的指標,也應當體現公眾意見,這也符合新法公眾參與精神。

            其二,法律責任主要體現在對政府的責任追究方面。

            認定和追究政府相關人員的行政違法或不當行為的法律責任,是將其權利進行限制和剝奪,同時加重了應承擔的義務,所以,政府環境責任問責必須具有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新法六十八條作了詳細規定,如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篡改、偽造或者是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其三,增加信息公開一章,政府是否盡到責任,應將相關信息納入公眾監督。如果從政府責任角度,楊偉東更愿意將其理解為對政府的約束,因為信息公開除了對企業帶來震懾作用、聲譽上批評外,政府處罰力度是否足夠、是否合法,公眾*可以通過公開渠道來評價政府是否盡到職責。

            信息公開可謂一箭雙雕,如果做得好,今后政府環境保護工作可能更容易,靠這樣一個誠信機制,能夠讓政府監管發揮更大功效,實際上是對政府有利;但是如果政府做得不合法、不到位,同樣會引起質疑。

            對政府來說,正確理解新法對政府的定位,做到不亂作為,對企業違規行為進行合法處罰。

            這對政府是一個很高的要求,信息公開恰恰是一個渠道,督促政府合法地盡到責任。新的時期,既要讓公眾參與到環境治理當中,也要讓公眾督促政府合法、盡責地完成使命。

            何以實現有限政府下的多元共治?

            新法將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楊偉東認為,應當建立有效的立法后評價機制。

            他認為,新法*可以做一個樣板。到底實施得怎樣,哪些是不到位需要政府改進的。人大在一定時期應當發揮其執法監督責任,公眾也要積極參與,對立法預期是不是達到做一個有效評估。

            這樣做既是對當初立法的評價,更重要的是通過這個渠道,對立法后的執行問題做一個更客觀的評價。發現問題要及時改進,不讓條文落空。

            當前,以政府管理為主導的治理模式在向多元主體共同參與的治理模式轉變,是我國政府環境責任發展的新趨勢。環境治理的終目的在于促進公共環境利益。因此,新法指出政府要改善環境質量,保障環境公共設施正常運行。

            在楊偉東看來,總體來說,從范圍內來看,環境保護領域立法、多元共治以及強化政府權力是相伴而生的過程。這其中,立法至關重要,通過立法,將各方責任規定清楚,又讓各方能夠發揮各自責任。

            當前,我國仍在從“政府”到“有限政府”的轉變過程中,政府要負責任,要履行公共服務職能、監管職能??赡苷€沒有*轉變,政府的義務、責任就提上議事日程了。

            發達國家經歷了初的“有限政府”之后,早已分清政府、企業、公民個人的責任,因此強化政府責任,主要是對原有責任的加壓,沒有提高到我們期望的程度,因為他們的政府是“有限的”。

            因此,客觀地談論政府環境責任,重視、強化政府責任,并不是說政府能包攬一切,企業、公民個人的環境保護責任。當然,如果政府仍然按照傳統思維模式管理,在宏觀目標調控、具體監管措施、經濟發展方式都沒有轉變的前提下,環境問題還是解決不好的。

            當前,政府的責任更重要的是透過政府渠道,發揮公共服務責任,督促企業、公民個人履行責任,這種情況下才能真正改善和保護我們的環境。

            政府應作出哪些改變?

            楊偉東認為,首先,要充分理解法律出臺的背景、精神和意義;細化現有條款中對政府的權力和責任分配;各級政府要大力宣傳這部法律:到底哪些方面強化了?賦予了哪些新的權力和責任?責任體現在哪些方面?政府的監管責任有哪些,法律責任有哪些,要一一列明。

            其次,改變政府行為習慣和做事方式。新法要求政府首先改變自己的行事方式,如規劃,要將環境保護作為重要因素考慮。政府考評中,組織部門、人事部門和上級部門也應該把環境保護作為重要依據。

            宏觀的改變更重要,環境保護在一個地方、區域究竟占什么地位,必須有清醒的認識,解決了這個問題,才是新法確定的具體責任。

            三,形成社會合力。除了政府職能部門改變,另一方面就是要強化社會合力。

            聚焦政府履行環境責任方面,楊偉東指出,公眾、人大、法院都要發揮作用。

            新法明確了公眾舉報和參與途徑;政府要向人大報告,政府沒有盡到監管責任,人大可以行使監督權。

            環境公益訴訟到底涵蓋不涵蓋對行政機關不作為的責任,似乎還有爭議。

            楊偉東認為,如果政府沒有盡到監管責任,對政府不作為公益訴訟也應當涵蓋在內。公眾對政府不作為的一個司法救濟途徑,今后《行政訴訟法》修改時應考慮增加這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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